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做好资金的筹募、管理、使用,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兴学,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的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在辽宁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捐赠的机构。对于用途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捐赠,需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 权责分明。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八条  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社会审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四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做好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编报工作;

三、按要求核实固定资产、清理往来款、缴纳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四、负责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并妥善汇集、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记录、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和印鉴。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七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二、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若账款不符,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非现金岗位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三、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四、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五、建立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后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条  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流程,财务部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公益活动支出。在手续完善的情况下:

1.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在协议生效后,经项目执行人签字、监事或秘书长审核验收、理事长签字后即执行;

2.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批准,项目执行人签字、监事或秘书长审核验收、理事长签字后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三十九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会设专人负责捐赠收据的购买、保管、领取和检查工作,对收据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收据使用完后,由专人将整本收据存根联汇总,并将汇总收据填写在收据的封面上

第四十二条  收据专管员应定期核对,做到帐物相符,使用完的捐赠收据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收据专管员变更时,应办理发票移交、清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开具捐赠收据必须注明单位(个人)全称、日期、捐赠项目、金额、填制人、复核人。

第四十五条  不得虚开、代开捐赠收据,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捐赠收据。

第四十六条  捐赠收据按顺序使用,各联次一次性复写,每栏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据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四十七条  作废的收据这联要有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统一装订。

第四十八条  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开据捐赠收据的,必须在取走收据时填写欠条,款到账时欠条作废;同时,本月开出的收据款必须本月到账,如果未能及时到账,开出的收据追回并三联收据作废,再开据新的收据。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五十条 基金会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十四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