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支持沈阳化工大学师生及校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基金会所组织的活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沈阳化工大学在校生、教职工或校友。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慈善志愿者活动,并负责志愿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热心社会慈善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服从基金会的公益活动安排和管理;
(三)有强烈的奉献精神,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四)具备公益活动所需的相应技能,能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下设基金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具体负责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
(一)由基金会秘书处发出招募通知,申请者按照志愿者协会相关要求提出报名申请。
(二)由志愿者协会负责人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审核,面试审核合格即可成为志愿者,参与基金会相关的志愿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主决定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有权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有权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有权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权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二)有义务诚信对待其参加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并按要求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工作安排;
(四)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六)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第八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基金会秘书处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听从基金会秘书处各项临时性工作安排。
第六章 志愿者的保障与激励
第九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根据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质量,评选出每年度优秀志愿者;
(二)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三)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