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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印章有公章、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使用

第六条  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妥善保管,法人章由基金会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使用。

第七条  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平日随用随锁。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保管人员负责监督用印登记。使用人负责登记包括用途、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等内容。


第四章    用印审批

第十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一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二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办公室统一核稿、理事会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特定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领导签批。

第十三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