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基金会 信息公布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外应该公布的信息。基金会所有公布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六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九条 建立并完善基金会网站,在基金会网站、民政部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和财务部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公开责任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宣传策划部承办信息发布工作;定期监测、管理、公布信息;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拥有信息公布的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秘书处应当及时公布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